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工作。具體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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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概述 “放棄免稅權”是指:增值稅的納稅人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02 內容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自2007年10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我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四、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 03 總結 納稅人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36個月后如果企業仍符合免稅條件,可以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稅。納稅人辦理放棄免稅權備案后,次月起,就要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企業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04 案例解析 我是非湖北地區的一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至12月份享受減征或免征增值稅政策。如果在此期間,有購買方要求我單位必須為其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可以開具3%征收率的專用發票嗎?怎么開具?我單位的其他業務是否還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減征增值稅政策?我們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嗎?如果放棄,是不是36個月內我們所有的減免稅優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可以就部分業務放棄減免稅,為購買方就某一筆業務開具3%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3%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就該筆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手動選擇填寫“3%”字樣。未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仍可以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減征或免征政策。放棄減免稅優惠不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不影響享受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