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后,很多人可能會遇到無法從商品銷售者或勞務提供者處取得發票的情況。那么,遇到問題這種方法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時,應當怎么辦呢?需要用不同的方式來處理。
一、最有效的辦法——防患于未然
付款當然是買方的義務。但是,對于賣方來說,依法提供發票也是一項法律義務。義務是相互的。顯然,這是賣方在付款時索要發票的最佳時間,也可能是最確定的時間。
二、向稅務機關舉報
如上所述,貨物銷售方或者勞務、服務提供方,對于其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經營活動,依法、據實向購買(接受)方提供(開具)發票,是稅法規定的法定義務。
若其拒不履行,則購買方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進行舉報。此時,銷售方會被企業稅務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其違法犯罪行為(依法開具發票),并可能面臨具有一定影響金額罰款的處罰。同時,稅法也有相關規定,納稅人若有稅收違法犯罪行為而拒不改正,稅務管理機關工作也有一些權力收繳其發票或者沒有停止向其提供發票。
三、買方自行開具發票。
如果企業銷售方(勞務、服務平臺提供者)是(個體工商戶之外)其他學生個人,則購買方市場作為扣繳義務人或者通過收購單位,可以提高轉換開票主體,而由購買一個方向以及銷售方開具發票。這在發票進行管理工作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是有明確相關規定的。
四、使用“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入賬
同樣對于其他個人以及非生產經營活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不得開具發票。而對于買受人來說,可以使用《內部代收憑證》在賬務和企業所得稅前抵扣。
需要指出的是,“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只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稅。(當然,對于其他個人來說,除了出租房產,他們不可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使用佐證資料代替
如果發票拖延時間較長,銷售方已經注銷、非正常等,可以憑其注銷登記、轉為非正常戶等相關證明(工商、稅務可得)、所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也不一定非得是格式合同、紙質合同,能夠起到合同效果、證明業務真實性即可)、非現金方式付款憑證(現在街上買菜都刷微信支付,顯然這個要求并不過分)等佐證其真實性,并可進行賬務處理、稅前扣除。
同樣,這只能用于企業所得稅扣除和會計處理,而不能用作增值稅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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